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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作者:李广众 等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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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6072146
  • 条形码:9787306072146 ; 978-7-306-07214-6
  • 装帧:书写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梳理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基本理论,全面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进程和实践情况,探明了新时代各典型风险案例的核心风险点、爆发后的影响范围及协调监管需求;结合“十九大”精神指导实践、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相关经验,在金融协调监管协调的关键理论问题方面和机制设计方面做出了一定创新。本书广泛吸收金融监管协调的近期新研究成果,将抽象理论与我国金融现实相结合,为构建金融监管协调体系提供了可行方向。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目录

**编 金融监管协调概论与新时代中国金融监管协调
**章 金融监管协调概论
**节 金融监管协调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经济危机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
第五节 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第二章 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实践
**节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
第二节 英国金融监管协调
第三节 欧盟金融监管协调
第四节 日本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监管难点与挑战
**节 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历程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构建金融协调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难点
第四节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关键问题与挑战
思考讨论题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金融监管协调
**节 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以广东省为例
第二节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与金融监管协调及经验借鉴
第三节 新时代监管技术发展与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第二编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协调
第五章 房地产泡沫风险与金融监管协调
**节 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
第二节 中国房地产泡沫测度方法
第三节 房地产泡沫形成机理与危害
第四节 房地产泡沫与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第六章 商业银行隐性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协调
**节 中国商业银行隐性金融风险与金融协调监管的背景
第二节 商业银行隐性金融风险现状与剖析
第三节 隐性金融风险的形成机制和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隐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第七章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与金融监管协调
**节 地方政府债务起源及历史演化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的两个重点问题
第三节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金融监管协调
思考讨论题
……

第三编 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协调
第四编 未来中国金融监管协调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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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节选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二、后危机时代欧盟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改革  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晚,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实施过度金融创新,欧盟的金融创新相对迟缓,其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欧盟在次贷危机前大量投资美国次贷产品,导致欧洲在这次危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风险扩散到整个欧盟金融市场。欧盟一些国家本身在福利以及财政制度上就存在明显缺陷,金融危机的爆发诱导了潜在风险的爆发,多国随之陷入主权债务危机。但欧洲银行是大量交叉持有各国国债的,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使银行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导致银行难以支持国家实体经济。一方面,打击了企业、居民以及整体金融业的信心;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衰落进一步提高了坏账率,银行难以为继,政府债务危机加剧。此外,欧盟金融市场区域格局,导致欧元区内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极低。  金融危机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中各成员国“条块分割”,导致欧盟对欧洲金融市场风险蔓延的实际情况缺乏全面认知,宏观、微观上都缺乏把握认识,导致反应不及时。当危机全面爆发时,欧盟各国又各自为战,没有一套可以共同遵守应对风险的规则,无法快速有效解决金融危机,使得局面愈发难以控制,损失逐渐扩大。也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制定统一监管的法律制度、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控金融业系统性风险,是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为此,欧盟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欧盟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建立风险监管机构。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泛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开始逐步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构建泛欧盟金融监管体系。2011年,欧盟成员国成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ESRB负责整个欧洲的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负责监测、识别欧洲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寻求解决方法,对成员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并发出通知,若被统治者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必须给出合理的理由,否则会被告知欧盟理事会。  其次,建立泛欧监管机构。2011年年初,欧盟正式设立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职业养老保险监管局(EIOPA)以及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3个监管机构,其监管领域分别对应欧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它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其特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欧盟地区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对部分特定实体实行全面监督权,确保成员国在金融监管规则行动上的一致性,有比各国监管机构更权威的*终决定权,有权驳回或否决各国监管机构的决定。这3个泛欧机构与欧盟各国的监管部门共同构成了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有利于促进欧盟地区金融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执法的一致性,同时,提高了各国监管主体的信任程度,保证了成员国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使欧盟各国形成了复杂的多边监管网络,更有力地维持了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欧盟各国之间激励相容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又反过来影响了ESFS的运作效果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成败,有助于欧盟各国对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审慎、有效的微观监管。  再次,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前18项是关于欧盟信贷和投资机构在流动性正常和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充分的流动性管理的建议,后12项是关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建议。  *后,欧盟委员会还于2011年11月推出了一项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加强监管的提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遵循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原则更为严苛的规定,使评级更加透明,减少金融市场因不合理评级造成的波动。提案内容包括:“评级机构须将评级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假设告知欧盟成员国以及投资者”“主权评级必须在欧洲的股市债市收盘后或开盘前至少1小时发布”“投资者降低对评级机构的依赖”“评级机构在改变评级方法前要向投资者进行咨询”“所有结构性信用产品都要接受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等相关规定。  (二)加强金融产品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  2008年10月,欧盟委员会首次通过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强对银行的网络性监管”“完善原始自有资金范围内的混合资本工具的处理规则”“明确监管职责的划分”等。2009年7月,欧盟委员会再次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提出要“加强银行在交易账户和短期转售中的资本金要求”“赋予各国监管机构审查银行薪酬政策的权力”“对银行从事复杂证券投资业务提出更高资本金要求”等。2010年2月,欧盟委员会再次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资金流动标准,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等。欧盟在次贷危机爆发后,不断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合规管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成员国金融监管合作  2007年10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9项原则。200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共同达成了谅解备忘录,同意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防止金融危机在欧盟区域内通过跨境银行大幅度传染。此外,欧盟各国还就其他金融监管细节进行了规定:一方面,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应综合考虑次贷危机对各成员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监管权力的分配,*终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另一方面。考虑成员国之间成立跨国稳定小组,实现欧盟内部对金融监管协调的统一认识和一致步调,提高和加强成员国共同应对危机的效率和能力,提高欧盟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性。  ……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作者简介

李广众,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百人计划”引进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博士、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巴鲁克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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