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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9(总第165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3210
- 条形码:9787510923210 ; 978-7-5109-232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9(总第165辑) 内容简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收录新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择其重要予以解读,刊登新司法动态,司法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成果及新类型疑案案例选评。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9(总第165辑) 目录
*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0日)
*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
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意见(试行)》
*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2018年8月1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2018年7月13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司法部 *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2018年8月22日)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8年8月1日)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分析方法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捆绑交易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认定反垄断法中捆绑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
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作者对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
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
表达形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电子数据的认定及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影响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中商吉鼎力达(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文达天星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评析]闭合型循环转账中某一环资金流转的
借贷关系认定
徐某与杨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评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及赔偿
【《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与民事关系特别规定的关系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适用规则的特别规定,也是为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奠定基础的规定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9(总第165辑) 节选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9(总第165辑)》: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曰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曰起中断。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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