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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出版社: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
开本: 25cm 页数: 10,31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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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9327635
  • 条形码:9787559327635 ; 978-7-5593-2763-5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本书特色

★吕世伦先生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法学家。本套丛书收集了先生代表性的学术著述,是其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以来法学思想的精华。这套鸿篇巨制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哲学理论的建构以及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等主题展开,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公丕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世伦教授是我国老一辈杰出的法学家。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版这套丛书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本套丛书关于法的现象与本质的研究,可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对西方法律思想全面的介绍和梳理,可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成果,对保证我国依法治国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当前依法治国实践的许多现实问题有严肃、深入的思考,对策、措施的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张义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内**部改变按照断代人物进行阐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写作方法, 而采用按照法律思潮为主导方法的西方法律思想专著。这样做的益处在于, 既可将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发展脉络一气呵成地把握 (避免因断代划分而不易上下连接的缺欠) , 又可对各种法律思潮 (尤其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主流派) 有清晰的了解。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目录

**部分 三大主导的法律思潮
**章 自然法学
**节 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第二节 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第三节 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
第四节 现代的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第二章 分析主义法学
**节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
第二节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
第三节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
第三章 社会学法学
**节 叶林和契克
第二节 心理学法学派
第三节 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
第四节 杜尔克姆和韦伯
第五节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第六节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
第七节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

第二部分 近代以来的法律思潮
第四章 历史法学
**节 历史法学的前驱
第二节 德国历史法学派
第三节 英国历史法学:梅因
第五章 功利主义法学
**节 功利主义法学的酝酿
第二节 17-18世纪中叶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
第三节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
第四节 19世纪末20世纪初功利主义法学的变异
第六章 18世纪英国反自然法的学说
**节 休谟
第二节 斯密
第七章 德国古典法哲学
**节 莱布尼茨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康德
第三节 费希特
第四节 黑格尔
第八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
第二节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

第三部分 当代诸法学流派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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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节选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吕世伦法学论丛(第16卷)》:  六、永久和平与国际法  正像论述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状态过渡一样,康德又论述从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向永久和平状态过渡的辩证法。  在《对于人类历史起源的推测》(1786)一文中,康德一方面说“对文明民族的*大灾祸就是战争”,另方面又说“在人类文明的现阶段,战争是促进文化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原来,这也是自然界用“恶”的手段推动历史的表现。例如,从法国革命尤其拿破仑所进行的战争中就可悟出这个道理。在康德看来,战争能够推动社会前进,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即社会发展水平尚不高的“现阶段”才如此。所以战争并非通常人的愿望,当然也并非康德本人的愿望。相反,康德是一位一贯坚定的和平主义者。“永久和平”是他的国际法思想的核心。  还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就指出:“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法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理性的整个*高目标。”十年之后即1795年,康德又写出闻名的《永久和平论》专著,全面而具体地宣传国际和平的思想。书中借助国际条约的文件形式,分作“预备条款”“正式条款”“秘密条款”三个层次展开了论述。  预备条款,规定为国家与国家之间正当关系开辟道路的条件。这实际上就是康德其人认为必须坚持的国际法的诸基本原则。它们是:**,任何一个和平条约,如果在签署时便包含有引起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就不应当认为是和平条约。第二,任何一个独立国家(不论大国还是小国)都不得为他国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加以侵吞。第三,常备军将来应完全废除。第四,国债不得用于对外政治斗争的目的。第五,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暴力干涉他国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第六,任何国家与别国交战时都不得采用会使在未来的和平条件下建立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如派遣暗杀者和放毒者,违反投降条件,煽动对敌国的叛乱等等。简言之,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主权、和平、信义几个字来概括。  正式条款,是关于如何保障已获得的和平问题。**,每个国家的政体都应该是共和制。康德正确地认识到国际制度取决于各国国内制度这一真理。他指出,迄今为止,国际动乱、战争频仍的根源在于各国国家制度的不合理,尤其在于君主制。康德明确地指出,只有共和制才能成为国际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因为共和制是按照人民的公意行事,而人民是反对战争的。“相反,在臣民不是公民从而不是共和制下……领袖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官苑等等一点不会因战争而有损——他就可以像请一次客似的由于微不足道的理由而发动战争。”在康德看来,能自觉地承担义务的道德精神,只有在良好的共和政体之下才能发展,一旦世界各国都推翻专制政体、建立共和政体,“这时我们所愿望的永久和平就……作为由于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一种状态”②。第二,各个国家自愿结成联盟,并且联盟体制中的各成员国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康德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说明建立国家联盟或“自由国家的联邦”并不是实行国家的合作和“世界国家”,而是国家间的一种和平的、协调的状态。在国家间相互走上联盟道路的过程中,犹似当初人们订立国家契约的情况,它们彼此只是放弃自己的一小部分权利(更正确些说是放弃独断专行),不仅不失去独立,而且使独立获得了坚实的保护。他系统地阐发了全世界确立普遍和平的必然性,这是康德的一项卓越的新贡献。第三,要把“世界公民权”限定于有在别国受到接待的权利。康德的意思在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访问地球上的任何地方,而不遭到侵犯和歧视;每一民族均享有对它所拥有的领土的权力,不应受到任何外来的国家和人的威胁。多年来,西方强国除直接用公开的武力进攻外,还常常借“世界公民”的口实(如旅游、移民、传教等方式)对弱小的和落后的国家进行渗透和侵略的勾当。康德显然是总结了这些教训,通过这“正式条款”来反对殖民主义政策。  秘密条款,论述只有在法的基础上使政治和道德相结合,才能实现合理的政治制度与世界永久和平。康德以尖酸刻薄的词句和反讥的手法,揭露了“哲学家”(如柏拉图的“哲学家国王”理论中的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实践家”、“道德家”惯常的野心和阴谋诡计,即马基雅弗利主义。康德辛辣地戳穿那类“政治实践家”的信条,即:**,行动而后加以谅解。不要放过独霸(本国或邻国)权力的有利时机。事后为此找一个辩护理由或用体面的借口来掩饰暴力,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而且会干得很漂亮。第二,如果你错了,你就要否认,不要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譬如,在你把自己的人民引向绝望的困境因而引起暴乱时,你就要说这是臣民执拗的过错。在国际间,也可实行同样的办法。第三,分而治之。如果你的人民中有某些享有特权的实力人物,他们选你为他们的*高首脑时,那你就要在他们中间散布纷争,离间他们和人民的关系,然后你就为人民辩护,许以大量的自由来诱骗他们,这样一来,一切都取决于你的无限意志。至于谈到其他国家,那么挑动它们之间的争吵,则是在帮助较弱者的借口下,使他们一个接一个地服从你的充分可靠的手段。康德*后指出,侵略者的这一套政治信条是尽人皆知的,并不难于识破的。重要的问题是要使此辈野心家(不论他们挂着什么招牌)的声誉扫地,彻底失败。这样才足以保证各国人民和世界的永久和平。  ……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作者简介

吕世伦,193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首任所长(1984-1988年)、研究员;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创建人之一,任副会长;北京市很好教师;2015年度“李步云法学奖”获得者。长期致力于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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