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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7-01
开本: 26cm 页数: 19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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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113232740
  • 条形码:9787113232740 ; 978-7-113-23274-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法学基本原理、合同法律制度、铁路运输合同、侵权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几个部分, 系统地阐述了铁路运输所涉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目录

绪言案例思考题**章 法学基本原理**节 法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解释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节 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违约的救济第六节 合同的变动第七节 合同的类型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三章 铁路运输合同**节 铁路运输运同概述第二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三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四章 侵权法律制度**节 侵权的界定第二节 侵权的要件第三节 责任的承担第四节 铁路侵权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五章 民事诉讼制度**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一般制度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上诉审程序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再审和执行程序复习思考题参考文献附录附录一 民事起诉状(实例)附录二 代理词(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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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节选

  《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四、合同成立的认定  (一)合意  合同成立以缔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没有合意就没有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合意,从逻辑的角度划分,可以为完全合意和实质性合意两种类型。完全合意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现实生活十分复杂,法律如果要求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成立的难度加大,这不利于鼓励交易。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英美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镜像规则”。由于“镜像规则”并利于鼓励交易,因此逐渐为各国立法所放弃,成立合同并不要求完全合意,而只要求实质性合意即可。  实质性合意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内容未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即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意与不合意相对应,不合意的出现当然就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在实践中,如果认定不存在不合意,就推定存在合意,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合意。不合意有两种形式,公然不合意和隐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又称为明显不合意,意识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明确意识到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刘备愿意以每年不低于4000万元的价金将荆州出租给孙权,孙权却只愿意以每年不高于3000万元的价金承租,两者明确意识到租金的不一致,为公然的不合意。公然的不合意当然不能导致合同成立。隐藏不合意,又称无意识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达成了合意,但实际上并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形。例如,瑞士与法国商人在德国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法郎付款,但瑞士商人认为是瑞士法郎,法国商人认为是法国法郎,双方意思不一致在付款时才被发现。’合意与不合意,属于法律解释的结果,存在价值判断。客观事实上的不合意,可能被解释为法律上的合意,反之,客观事实上的合意,也有可能被解释为不合意。事实上的不合意被解释为法律上的合意时,便发生了法律上的错误。合意是否存在的解释,实际上为价值衡量的问题。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当解释为不合意,双方均不对此负责;当因一方当事人较轻微过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解释为不合意,但存在缔约过失;当因一方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过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解释为存在合意,但意思表示错误,可以撤销,存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当一方当事人对错误的发生具有很高的归责性,即存在重大过失时,解释为合意存在,合同有效,否定错误方的撤销权。  (二)条款  合意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便是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记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相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来说,属于形式,但相对于合同形式来说,又属于内容。合同条款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1.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就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的法律效力在于决定合同是否成立,而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也被称为合同成立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对于借款合同,法律要求必须有币种条款;有的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标的物条款;有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对包装方式有特别约定,则该约定便成为合同主要条款。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两者相结合,也就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和标的条款;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2.提示条款  提示条款是指合同通常应当包含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提示条款包括:  **,当事人。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没有当事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条款的**部分,就是要确定当事人。对于自然人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的确定通常需要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三项要素。对于法人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的确定通常需要明确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主要营业地)等要素。  第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即有标的。标的是一切合同的**条款。没有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对于合同标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指给付行为。但《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标的为标的物。  第三,数量和质量。标的必须确定,确定标的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数量包括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允许一定的差异。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的面积,一般约定了误差范围。质量包括规格、技术指标等。对于标的的质量,合同约定的越详细越好。  第四,价款或者酬金。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均有一方是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一方向对方支付金钱是取得标的代价。价款是针对标的物而言,酬金是针对服务而言。  第五,履行期限。合同在为当事人约定义务的同时,必须确定履行期限。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为约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必须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将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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