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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

企业与公司法

作者:张颖编著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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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175955
  • 条形码:9787564175955 ; 978-7-5641-759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企业与公司法 内容简介

  《企业与公司法/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以三种典型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并以专题形式对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名称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等,进行系统阐述。内容上既包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也包括对现存问题的剖析与建议,以利于读者对现代企业制度有所全面了解。

企业与公司法 目录

**章 企业与企业法
**节 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一、企业、公司的概念
二、企业的基本分类
三、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我国的企业立法

第二章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
**节 企业登记概述
一、企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登记的作用与意义
三、企业登记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辖
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二、企业登记管辖
三、企业登记的种类
第三节 企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设立登记
三、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查
五、核准
六、公告
第四节 企业登记的效力
一、对企业登记效力的规定
二、企业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三章 企业名称
**节 企业名称概述
一、企业名称的概念
二、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企业名称的选用
一、企业名称的构成
二、我国企业名称选定的立法规定
三、企业名称选定与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节 企业名称权
一、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二、企业名称权的特征
三、企业名称权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事务管理
一、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七章 公司人格制度
第八章 公司设立制度
第九章 公司章程
第十章 资本与股份
第十一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二章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
第十三章 公司债券
第十四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十六章 公司终止制度
第十七章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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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 节选

  《企业与公司法/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  3.企业登记制度中规定了众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  早期以商人习惯法为渊源的企业登记法,是因商人阶层的形成而产生的,并以维护商人阶层的利益为己任,国家公权力对其影响不大。与企业活动泛化、商业社会成型的现实相适应,现代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不再囿于为特定阶层的利益服务,渐而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其他功能。但作为商法特别法的企业登记法,应以私法为基本,其公法性条款的功能应是为企业从事合法的商事交易行为保驾护航的,不应从根本上改变登记法的私法属性。而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公法价值却被人为地放大,管理法、强制法被解读为企业登记法的本质属性。  现行的众多企业登记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商品经济”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等体制转轨时期的烙印,与自然经济制度下的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社会现状有密切联系。中国古代,商人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的活动规则,少有的一些经济法规,也是以限制、管制经济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登记制度则更多地体现了服从国家管理和强化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特点,将企业登记视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手段,而非增进企业活力的手段,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而非为企业服务。背负着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任务的企业登记法,必然是过分强调登记法的公法价值,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具有扩张进行行政审批的冲动,如:设立三资企业、设立从事特种行业的企业需要行政审批等。这些行政性的前置审批被视为我国企业登记的必要组成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企业只有持审批文件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在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也要经过主管机关和审批部门的同意。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市场所追求的效率、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交易安全,并没有成为企业登记法律制度关注的中心。  (三)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  1.制定统一的企业登记法  我国应改变过去企业登记的多元立法模式,整合现有企业登记单行法规,选择单行的一元管辖的企业登记法模式。这部统一的企业登记法应管辖所有企业的登记,以统一的登记标准、同样的登记手续,规范不同企业的登记。这种模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人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利于形成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企业在自由、公平竞争环境中实现自己的利益。统一的企业登记法,可以按照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为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组织和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组织,分别制定不同的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组织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明确企业登记法的私法规范属性  我国现行企业登记法在立法上不仅分散、重复、政出多门,而且公法性突出、私法性不足。因此,在构建一元的企业登记法时,在内容上应当凸显私法属性,给企业登记主体在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在整个企业登记立法中调整好强制性法律规范和自治性、选择性法律规范的比例。  企业登记制度,既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又是企业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不可缺少的必要元素。因此,企业登记制度既具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较强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私法意义上的功能表现在: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当事人对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方式、营业期限等登记事项,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享有自主权选择权。考察企业登记法的历史会发现,多数国家经历过商业自由发展的阶段,*初本无企业登记,后来发展为经营者要到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办理登记,继而发展成到行政机关或法院办理登记。自由是商业和企业登记的传统基因,商业和企业登记应始终坚持自由的本性,国家管制也应符合商业及企业登记的自由精神。公法意义上的功能表现在:企业登记是登记机关代表国家,以公权力对企业营业状态、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具有明显的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特性,而按照传统法的归类,组织法和程序法多为强行法。凡是违反企业登记立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予办理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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