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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

作者:张文瑛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8-01
开本: 32开 页数: 30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1.0(4.3折) 定价  ¥72.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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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246453
  • 条形码:9787568246453 ; 978-7-5682-464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教程 内容简介

  经济法课程是高校财会类、经贸类、管理类专业重要的公共基础课程,为适应课程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准确反映近年来相关重要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我们在总结多年课程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讨,精心编写了《经济法教程》一书。  《经济法教程》针对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突出经济法的新颖性、实用性、应用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内容方面,采用了新修正、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在侧重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强调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经济法教程》可作为高等院校财会类、经贸类、管理类及其他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在职工作人员迅速提高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自学用书。

经济法教程 目录

**章 总论
**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二、仲裁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二、登记事项
三、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六、分公司的登记
七、年度报告公示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二、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三、利润分配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公司清算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 商标法与专利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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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 节选

  《经济法教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它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初始步骤。我国破产法实行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在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在我国,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本法为无力偿债的企业提供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制度,并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从不同程序中选择一种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以及在企业处于解散或清算状态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  (二)本法各程序之间的联系  按照本法的程序设计,无力偿债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债务清理程序有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在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申请。按破产清算受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宣告前,可以经有申请权的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转为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按重整或者和解受理的案件,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裁定,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三)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就存在着通过集体清偿程序实现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的需求。启动破产程序就可以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优先考虑的选择。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也有利于遏制和追查债务人隐匿资产、不当转让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与债务人提出申请的申请条件不同,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条件只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无须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样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应用价值大大下降。  (2)债权人行使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使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意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以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债权人,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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